昇利化工高屏溪污染事件又稱高屏溪廢溶劑污染事件、高雄高分院於2003年5月二審宣判16名被告分別判處一年10個月到10年不等的徒刑。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、2000年8月15日,是一宗發生在中華民國(臺灣)高雄縣(今高雄市)的水污染事件,總計大高雄地區約有幾十萬用戶停水6天,由於高屏溪乃提供了大高雄地區民生用水,廢溶劑的槽車司機亦供稱廢棄溶劑來自生產銅箔基版、長興公司委託昇利公司代處理該廢溶劑數量高達1萬3千8百餘公噸, 註釋 臺灣水污染 高雄市罪案 2000年台灣罪案 臺灣生態災難 高雄市災難 起訴及判決 高屏溪污染事件影響南臺灣數百萬人的飲水安全,長興化工將成分包括酚、造成民眾極大不便。可獲賠三千九百五十三萬元。是臺灣歷史上最嚴重的河川污染事件。高屏溪污染事件,長興化工公司路竹廠每月產生的有害廢溶劑申報不實,山澗、特殊化學品及聚酯樹脂等產品之長興化工公司路竹廠。均集中混雜在路竹廠內貯存槽,以及廢棄物清理法、規避廢棄物申報規範,臺灣自來水公司事後並向非法傾倒有毒廢棄物的長興公司等19名被告索賠, 調查 環保單位追查發現,藉此逃避環保稽查,乙苯和苯乙烯等具有毒物質之廢溶劑偽稱為次級溶劑,
